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影像资料所属证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将证据分为(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类证据。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音像、储存的资料和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具体包括录音证据、录像证据、电子存储证据、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证据等。烟草执法实践中视听资料主要是指能证明案件违法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图片等证据,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资料,显然就是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
证据规则中视听资料的重点审查内容
证据审查规则中,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作为视听资料,需要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包含取得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进行篡改、伪造、删减。
执法记录仪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
1、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件真相。由于执法记录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对一些瞬间灭失的违法事实可以及时取证固定,在现场执法中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在现场执法时将十分被动,抑或会因证据不足造成案件撤销败诉。
2、警示震慑违法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如果正常使用执法记录仪并提前告知执法相对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被录音录像,直接会使其收敛不良举动。
3、监督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执法记录仪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按程序、文明规范执法都会即时记录,督促其在工作中不能有丝毫懈怠,既规范了执法人员执法活动,更有助于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尤其是在参与突发事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中,能够起到一名“无声督察”的职责。相反,如果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当事人的恶意投诉以及事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督查时能够及时予以澄清,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线执法人员的忠诚“战友”。
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执法人员执法的全过程,既能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更能监督执法人员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可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 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对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自觉更新执法理念,强化执法证据意识、执法规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执法,执法随意,有效避免不实投诉对执法人员和部门形象的损害。从而敢于在镜头面前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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